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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察失类】

一、禁朋党之弊。
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
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
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
良民虽欲深倚于君,无奈为所隔绝,是不可以不察也。
倘欲真知其为朋奸者,每一个犯罪,必多人保护隐瞒,则宜潜消其党,勿露其形。
或如唐太宗之责尉迟恭以汉高故事,或如汉文之责吴不会而赐杖以愧之,亦保全之一道也。
若发泄而不能制,反遭其害,贻祸不浅矣。
倘至兵强国富、俗厚风淳之日,又有朝发夕至之火船火车,又有新闻篇以泄奸谋,纵有一切诡弊,难逃太阳之照矣。——洪仁玕

甚矣,习俗之迷人,贤者不免,况愚者乎!即至愚之辈,亦有好胜之心,必不服人所教。
且观今世之江山,竟是谁家之天下?无如我中花之人,志其身之为花,甘居鞑妖之下,不务实学,专事浮文,良町慨矣。
请试言之:文士之短简长篇,无非空言假话;下僚之禀贴面陈,俱是谗谄赞誉;商贾指东说西,皆为奸贪诡谲;农民勤俭诚朴,日为愚妇愚夫;诸如杂教九流,将无作有;凡属妖头鬼卒,喉舌模糊。
到处尽成荆棘,无往不是陷坑。
倘得真心实力,众志成城,何难亲见太平景象,而成为千古英雄,复见新天、新地、新世界也夫!

【风风类】

夫所谓“以风风之”者,谓革之而民不愿,兴之而民不从,其事多属人心蒙昧,习欲所蔽,难以急移者,不得已以风风之,自上化之也。
如男子长指甲,女子喜缠脚,吉凶军宾,琐屑仪文,养鸟斗蟀,打鹌赛胜,戒箍手镯,金玉粉饰之类,皆小人骄奢之习。
诸如此类,难以枚举。
禁之不成广大之体,民亦未必凉凛遵,不禁又为败风之渐,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白化,不禁而自弥矣。
倘民有美举,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四疾院等,主则亲临以隆其事,以奖其成,若无此举,则诏谕行,是厚风俗之法也。

如毁谤谮妒等弊,皆由风俗未厚,见识未广,制法未精,是以人心虞,拟不平而鸣矣。
又如演戏斗剧,庵寺和尼,凡此等弊,则立牧司教导官,亲身教化之,怜悯之,义怒之,务去其心之惑,以拯其迷也。
中地素以骄奢之习为宝,或诗画美艳,金玉精奇,非一无可取,第是宝之下者也。
夫所谓上:者,以天父上帝、天兄基督、圣神爷之风,三位一体为宝。
一敬信间,声色不形,肃然有律,诫以此能格其邪心,宝其灵魂,化其愚蒙,宝其才德也。
中宝者,以有用之物为宝,如火船、火4车、钟表、电火表、寒暑表、风雨表、日晷表、千里镜、量天尺、连环枪、天球、地球等物,皆有探造化之巧,足以广闻见之精,此正正堂堂之技,非女儿掩饰之文,永古可行者也。

且夫谈世事足以闷人心,论几流足以惑众志,释、聃尚虚无,尤为涎妄之甚,儒教贵执中,罔知人力之难,皆不如福音真道有公义之罚,义有慈悲之赦,二者兼行,在于基督身上担当之也。
此理足以开人之蒙蔽以慰其心,又足以广人之智慧以善其行,人能深受其中之益,则理明欲去而万事理矣。
非基督之弟徒,天父之肖子乎!究亦非人力所能强,必得上帝圣神感化而然也。
上帝之名,永不必讳。
天父之名,至大、至尊、至贵、至仁、至义、至能、至知、至诚、至足、至荣、至权,何碍一名字?若说正话,讲道理,虽千言万语亦是赞美,但不得妄称及发誓亵读而已。
若讳至数百年之久,则又无人识天父之名矣。

况“父火华”二字,乃犹太土音,泽即“自有者”三字之意,包涵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在,自然而然,至公义,至慈悲之意也。
上帝是实有,白天地万有而观及基督降生而论,是实有也。
盖上帝为爷,以示包涵万象;基督为子,以示显身、指点;圣神上帝之风亦为子,则合父子一脉之至亲,盖子亦是由父身中出也,岂不是一体一脉哉!总之,谓为上帝者,能形形,能象象,能天天,能地地,能始终万物而自无始终,造化庶类而自无造化,转运四时而不为时所转,迹通万方而不为方所变。
可以名指之日:“自有者”,即大主宰之天父上帝,救世主如一也。
盖子由父出也,视子如父也。
若讳此名,则此理不能彰矣。

【法法类】

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
是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矣。
然其不陷于僻而登于道者,必又教、法兼行。
如设书信馆,以通各省郡县市镇公义;没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及各省郡县货价低昂,事势常复。
上览之,得以资治术;士览之,得以识变通;商农览之,得以通有无。
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皆借此以行其教也。
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以民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
此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不朽矣。
然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原委重轻,无不了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
若恐其久而有差,更当留一律以便随时损益小纪,彰明大纲也。
盖律法者,无定而有定,有定而无定,如水之软,如铁之硬,实如人心之有定而无定,世事之无定而有定,此立法所以难也,此生弊所以易也。
然而如何而后可以立法?盖法之质,在于大纲,一定不易;法之文,在乎小纪,每多变迁。
故小人坏法,常窥小者无备而掠为己有,常借大者之公以护掩己私。
然此又在奉法、执法、行法之人有以主之,有以认真耳。
至立法一则,阅下自可心领灵会,而法在其中矣。——洪仁玕

又有柔远人之法。
凡外邦人技艺精巧,邦法宏深,宜先许其通商,但不得擅入旱地,恐百姓罕见多奇,致生别事。
惟许牧司等并教技艺之人人内,教导我民,但准其为国献策,不得毁谚国法也。

以上略述各邦大势,足见纲常大典,教养大法,必先得贤人,创立大体,代有贤能继起而扩充其制,精巧其技,因时制宜,度势行法,必永远不替也。
倘中邦人不自爱惜,自暴自弃,则鹬蚌相持,转为渔人之利,那时始悟兄弟不和外人欺,国人不和外邦欺,悔之晚矣。
曷不乘此有为之日,奋为中地介,以顶天父天兄纲常,太平一统江山万万年也!

一、要自大至小,由上而下,权归于一,内外适均而敷于众也。
又由众下而达于上位,则上下情通,中无壅塞弄弊者,莫善于准卖新闻篇或暗柜也。
法式见下。

一、兴车马之利,以利便轻捷为妙。
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
若彼愿公于世,亦禀准遵行,免生别弊。
先于二十一省通二十一条大路,以为全国之脉胳,通则国家无病焉。
通省者阔三丈,通郡者阔二丈五尺,通县及市镇者阔二丈,通大乡村者阔丈余。
差役时领犯人修葺崩坏之处。
二十里立一书信馆,愿为者请饷而没,以为四方耳目之便,不致上下梗塞,君民不通也。
信资计文书轻重,每二十里该钱若干而收。
其书要在某处交递者,车上车下各先束成一捆,至即互相交讫,不能停车俄顷。
因用火用气用风之力大猛也,虽三四千里之遥,亦可朝发夕至,纵有小寇窃发,岂能漏网乎!

一、兴舟楫之利,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
或用火用气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
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
右愿公于世,亦禀明发行。
兹月火船气船,一日夜能行二千余里者,大商则搭客运货,国家则战守缉捕,皆不数日而成功,甚有裨于国焉。
若天国兴此技,黄河可疏又通其沙而流入于海,江、淮可通有无而缓急相济,要隘可以防患,凶旱水溢可以救荒,国内可保无虞,外国可通和好,利莫大焉。

一、兴银行。
倘有百万家财者,先将家资契式禀报入库,然后准颁一百五十万银纸,刻以精细花草,盖以国印图章。
或银货相易,或纸银相易,皆准每两取息三厘。
或三四富民共请立,或一请立,均无不可也。
此举大利于商贾士民,出入便于携带,身有万金,而人不觉,沉于江河,则损于一己,而益于银行,财宝仍在也。
即遇贼劫,亦难骤然拿去也。

一、兴器皿技艺。
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
即有法人而生巧者,准前造者收为己有,或招为徒焉。
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卜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
限满他人仿做。

一、兴宝藏。
凡金、银、铜、铁、锡、煤、盐、琥珀、蚝壳、琉璃、美石等货,有民探出者准其禀报,爵为总领,准其招民采取。
总领获十之二,国库获f‘之二,采者获十之六焉。
倘宝有丰欠,则采有多少,义当视所出如何,随时增减,不得匿有为无也。
此为天财地宝,虽公共之物,究亦枕近者之福,小则准乡,大则准县,尤大者准省及省外之人来采也。
有争斗抢夺他人之所先者,准总领及地方官严办,务须设法妥善焉。

一、兴邮亭以通朝廷文书;书信馆以通各色家信;新闻馆以报时事常复,物价低昂,只须实写,勿着一字浮文。
倘有沉没书札、银信及伪造新闻者,轻则罚,重则罪。
邮亭由国而立,余准富民纳饷,禀明而设。
或本处刊卖,则每日一篇,远者一礼拜一篇,越省则一月一卷,注明某处某人某了日刊刻,该钱若干,以便远近采买。

一、朝廷考察,若探未实者,注明“行某人来说,未知是否,俟后报明”字样,则小得责之也。

一、兴各省新闻官。
其官有职无权,性品诚实小阿者。
官职不受众官节制,亦不节制众官,即赏罚亦不准众官褒贬。
专收卜入省及万方新I胡篇有招牌图记者,以资圣鉴,则奸者股栗存减,忠者清心可表,于是一念之善,一念之恶,难逃人心公议矣。
人岂有小善,世岂有不平战!

一、兴省郡县钱谷库,以司文武官员负俸值公费。
文官司理,每月报销。
除俸值外,有妄取民、贿一文者,议法。

一、兴市镇公司。
立官严正,以司工商水陆关税。
每礼拜呈缴省郡县库存贮,或市镇公务支用,有为已私抽者议法。

一、兴士民公会。
富贵善义,抑体天父、天兄好生圣心者,听其甘心乐助,以拯困扶危,并教育等件。
至施舍一则,不得白白妄施,以沽名誉,恐无贞节者一味望恩,不自食其力,是滋弊也。
宜令作工,以受所值,惟废疾无所归者准白白受施。

一、兴医院以济疾苦,系富贵好善,仰体天父、天兄圣心者,题缘而成其举。
立医师,必考取数场然后聘用,不受谢金,公义者司其事。

一、兴乡官。
公义者司其任,以理一乡民情曲直占凶等事,乡兵听其铺调。

一、兴乡兵。
大村多设,小村少设。
日间管理各户,洒扫街渠,以免秽毒伤人,并拿打架攘窃及在旁证见之人,到乡官处处决。
妄证者同罪。

夜于该管之地有失,惟守者是问。
若力不足而呼救不及,不干守者之事。

被伤者生则医,死则瘗,有妻子者议恤。

一、罪人不孥。
若讯实,同情者及之,无则善视抚慰之,以开其自新之路;若连累及之,是迫之使反也。

一、禁溺子女。
不得已难养者,准无子之人抱为己子,不得作奴视之,或交育婴堂;溺者罪之。

一、外国有兴保人物之例。
凡屋宇、人命、货物、船等有防于水火者,先与保人议定,每年纳银若干,有失则保人赔其所值,无失则赢其所奉。
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赖,失物则己不致尽亏。

一、国有禁卖子为奴之例。
家贫卖子,只顾眼前之便,不思子孙永为人奴,大辱祖考,后世或生贤智者不得为国之用,反为国之害矣。
故准富者请人雇工,不得买奴,贻笑外邦。
生女难养,准为女伺,长则出嫁从良也。

一、禁酒及一切生熟黄烟、鸦片。
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
绝其栽植之源,遏其航来之路,或于外洋入口之烟,不准过关。
走私者杀无赦。

一、禁庙宇寺观。
既成者还其俗,焚其书,改其室为礼拜堂,藉其资为医院等院。
此为拯民出于迷昧之途,人于光明之国也。

一、禁演戏、修斋、建醮。
先化其心之惑,使伊所签助者,转助医院,四民院、学馆等,乃有益于民生实事。

一、革阴阳八煞之谬。
名山利薮,多有金、银、铜、铁、锡、煤等宝,大有利于民生国用。
今乃动言风煞,致珍宝埋没不能现用。
请各自思之,风水益人乎?抑珍宝益人乎?数千年之疑团,牢而莫破,可不惜哉!

一、除九流。
惰民不务正业,专以异端诬民。
伤风败俗,莫逾于此。

准其归于正业,焚去一切惑民之说。
若每日无三个时辰工夫者,即富贵亦是惰民,准父兄乡老擒送进诸绝域,以警颓风之渐也。
诚以游手偷闲,所以长其心之淫欲;劳心劳力,所以增其量之所不能。
此天父之罚始祖,使汗颜而食者,一则使自养身,一则免生罪念,亦为此故也。

一、屋宇之制,坚固高广任其财力自为,不得雕镂刻巧,并类王宫朝殿。
宜就方正,勿得执信风水,不依众向,致街衢不直。
既成者勿改,新造者可遵,再建重新者,亦可改直。

一、立丈量官。
凡水患河路有害于民者,准其申请,大者发库助支,小者民自捐助,而屋宇规模,田亩裁度,俱出此官。
受赃者准民控诉,革职罚罪。

一、兴跛盲聋哑院。
有财者自携资斧,无财者善人乐助,请长教以鼓乐书数杂技,不致为废人也。

一、兴鳏寡孤独院。
准仁人济施,生则教以诗书各法,死则怜而葬之。
因此等穷民,操心危,虑患深,往多有用之辈,不可不以恩感之也。

一、禁私门请谒,以杜卖官鬻爵之弊。
凡子臣弟友,各有分所当为,各有俸值,各有才德,各宜奋力上进,致令闻外著,岂可攀援以玷仕途!

即推举者亦是为国荐贤,亦属分内之事,既得俸值,何可贪赃?审实革职,二罪俱罚。

一上所议,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尊五美、屏四恶之法。
诚能上下凛遵,则刑具可免矣。
虽然,纵有速化,不鲜顽民,故又当立“以刑刑之”之刑。

【刑刑类】

一、善待轻犯。
宜给以饮食号衣,使修街渠道路,练其一足,使二三相连,以差人执鞭刃掌管。
轻者移别县,重者移郡移省,期满释回,一以重其廉耻,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时改过自新,此恩威并济之法也。

一、议第六天条日:“勿杀”。
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
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
是知遭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
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

一、议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
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傈自儆,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

一、卜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
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
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固非不教而杀矣,亦必有耻且格尔。

一、与番人并雄之法。
如开店二间,我无租值,彼有租值,我工人少,彼工人多,我价平卖,彼价桂卖,是我受益而彼受亏,我可永盛,彼当即衰,彼将何以久居乎?况我已有自固之策,若不失信义二字足矣,何必拘拘不与人交接乎?是浅量者之所为也。
虽然,亦必有一定之章程,一定之礼法,方不致妄生别议。
但前之中国不如是焉,毫无没法,修葺补理,以致全体闭塞,血脉不通,病其深矣。
今之人心风俗,皆非古昔厚重之体,欲清其病源,既不可得,即欲峻补,其可得乎!

此皆为邦大略,小弟于此类凡涉时势二字,极深思索,故于古所无者兴之,恶者禁之,是者损益之。
大率法外辅之以法而入于德,刑外化之以德而省于刑也。
因又揣知圣心图治大急,得策则行,小弟诚恐前后致有不符之迹,故恭录己所窥见之治法,为前古罕有者,汇成小卷,以资圣治,以广圣闻。
恳自今而后,可断则断,不宜断者付小弟掌率六部等议定再献,不致自负其咎,皆所以重尊严之圣体也。
或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以辅圣聪不逮。
诸凡可否,有宜于后,不宜于今者,恳留为圣鉴,准以时势二字推行,则顶起天父、天兄纲常,太平一统江山万万年矣。

【论财帛】

谚云:有财帛者名为财柱,以其能柱持财帛也。
吾谓善用财帛者是谓财柱,不善用者是名财奴。
今之人于施救贫穷、修造桥路,一毛不拔,而创造庙宇寺观、演戏修斋,不惜大舍金钱,可其愚也!该杀是泥塑、木雕、纸画、石凿无知识之蠢物,原不要衣穿,不要屋住,而妄为之更衣塑像,修祠烧纸,是何殊对木石而谈心,向河流而问路乎?夫生死祸福,子禄妻财,降之自天,求之自己,而妄向该杀许以猪羊对匾,不如悔罪改过,问天父上帝许下一副好心肠,尤为廉便实事耳。
无如世人好怪者多,践实者少;泥近者众,通远者无,即有一二,亦随俗波靡,难作中流之砥柱,又安得斯世之人尽出迷途,成登觉岸也夫!

【葬墓说】

历考葬墓之说最古,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最之,其颡有沘,睨而不视,盖归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
盖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不忍暴露污秽,有辱己辱亲之念,别无求富求贵之意也。
泊乎中古,棺七寸,椁称之,是厚葬之意,特为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忮而已,岂为荫子孙而计乎?又云“不封不树”,其即树之封之,亦取志之之意,岂风水厶乎哉?至孔丘时,竟有以木偶人陪葬者。
孔丘云:“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至秦穆卒,以子乍氏之三子为殉,而秦政时更有甚属,竟以使女数百陪葬,而当时富贵家皆效尤,而贫人则以无生人陪葬为辱,然犹无风水占凶庇荫之邪说也。
惟厅郭璞诡言得有《青囊经》,遂倡其说。
唐之杨松筠踵其说而厚其毒,敛有多书彼此纷纷辩驳,举世皆人圈套,鲜不为所惑者也。
即晋唐时虽蜂起此端,究无所谓焚骨洗骸超幽度牒之妖弊。
乃有明则焚化以莽之,明代淮敢议其非?今时则洗骸露野,今人谁敢破其弊?此实古今人门惑,遂为异端怪人所惑耳。
更可怪者为人之子,以在生父母视为可有可无之亲,而死后骨骸视为求富求贵之具,生无肉食美衣,实以悦亲心,死有金银猪',伪装为孝行,其意殆以一生不孝,可以死日补之乎?抑谓亲死可以庇佑我乎?皆安念也。
伪孝于夕匕后,真不如孝之于生前为实事耳!千古疑团,凭斯唤醒可也。

【诗文】

【回港舟中】

船帆如箭斗狂涛,风力相随志更豪。

海作疆场波列阵,浪翻星月影麾旄。

雄驱岛屿飞千里,怒占貔貅走六鳌。

四日凯旋欣奏绩,军声十万尚嘈嘈。

【香港饯别】

枕边惊听雁南征,起视风帆两岸明;未挈琵琶挥别调,聊将诗句壮行旌。

意深春草波生色,地隔关山雁有情;把袖挥舟尔莫顾,英雄从此任纵横。

【二月下浣军次遂安城北吟于行府】

鞑秽腥闻北斗昏,谁新天地转乾坤?

丈夫不下英雄泪,壮士无忘漂母飧。

志顶江山心欲奋,胸罗宇宙气潜吞。

吊民伐罪归来日,草木咸歌雨露恩。

——洪仁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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