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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名言赏析

【明显和清晰是真实的标准】

接着,我全面认真地检查一个命题之所以为真实的缘故,以便确定它的条件。由于我已找到了一个命题,且知道它是真实而确定的,我想我也应当知道其真确性是什么。

我注意到,在“我思故我在”之中,无物可以保证我说了真理,只不过是我很明显地看出,思维必须存在。我遂认为我可以以此作为总则,凡我们很明显地,很清晰地对它有观念之物,都是真实不误,只是欲妥为辨别哪些是我们对它有清晰的观念之物,尚有一些困难存在。

【天主存在的第一论证:至善的观念】

以后,我对我的怀疑,亦即对我的存在,为一非十全十美之事实作一反省。因为我清楚地看出,知道比怀疑更为完善。我遂探索,为什么我学会了思想一件比我更为完善之物。我明显地看出,这思想必须来自一个比实际更为完善之本性。至于我有许多其他自我以外事物的思想如天、地、光、热和千千万万别的思想,我一点也不感到困难地知道它们的由来,因为我看不出它们有什么似乎胜过我的地方,我能够确信,若它们是真实的,则是因为它们隶属于我的本性。它(我的本性)拥有一些完善。若它们不是真实的,则是因为我无中捏造它们,就是说,它们之存在,是因为我有一些缺陷,但是对于一个比我的存在更为完善者的观念.就不能相提并论。因为肯定它从虚无中产生,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如果说一个至善者乃是一个不太完善者之结果和附属物,其荒谬的程度,并不亚于无中生有的说法,所以我再也不能认为它是由我所从出。如此,剩下的便是肯定一位确实比我更完善的本性置于我之内,该本性自身具有一切我能知道的完善,换一句话说:它是天主。

【天主存在的第二论证:我之有限】

在此我要加上一句,既然我认识一些我所没有的完善,则我不是惟一存在之物了,这里请让我来随便引用经验论哲学的话,必然有一至善之物存在,我是属于它的,我所有一切亦是由它而得的。因为倘若我是惟一无二的,和其他一切完全分开而独立,则凡我从至善之物分得者,我自己能持有它们;同样理由,我自知阙如的其他一切美善,我自己亦能持有它们(无需乞求他物),我于是成为无限,永远,不变,全知和全能的了。总之,凡我在神所发现的一切美善,我自己皆能持有之。继续我刚才所做的推论,按照我的本性之所能认识神的本性,我只要审察一切我认为有一些观念的事物,看看拥有它们是否为不完善。我确知,凡含有一些缺陷之物,神一件也没有:而其余一切则他都有,例如我知道,疑惑、无恒、忧愁和类似之事他都不能有,因为我也乐于没有它们。此外,我有许多可感觉出来的和有形的事物观念:虽然我假定在睡梦中,我所看见的或想象的一切皆属虚伪,但我仍然不能否认在我的思想中,确实有这些观念出现过;但是我十分明白,我身上的理解本性和有形本性是有分别的,同时也看到一切组合,证明其为附属物,而附属状态显然是存在的一大缺陷,我于是肯定这种由二物组合而成的完善,不能存在于神。反之,神不是组合的,如果世上有一些肉体,或一些理智,或其他的本性存在,它们都不是至善的,则它们的存在应当有赖于他的能力,甚至于没有他,须臾不能存留。

【天主存在的第三论证:至善观念的性质】

随后,我将探究别的真理,因为在我眼前摆着几何的对象,而当初我想象这对象为一种连续体,或一种无止境地向长、宽、高或深伸展的空间,能分割成不同部分,而有不同形态和大小,且能以一切样式推动或迁移,因为几何学者假定它们的对象中有这一切性质,我检查了其中几个最简单的证明。由于我看到大家所公认的数学证明的伟大真确性,只是建立在一个人对它有明显的观念。

我也看到,遵循我刚才所说的规则,它们本身绝对没有什么足以向我保证其对象之存在。例如:我很清楚看见,假定是一个三角形,则它的三内角之和必等于二直角。但是不必因此就有什么向我保证世上有一个三角形存在。反之,重新检讨我所有的完善之物,我发现其存在是包括在至善的观念内,犹如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等于二直角包括在一个三角形的观念内,或一个球形的各边缘部分和其中心等距离,包括在球形的观念内一般,而且还比这些更明显。由此得到一个结论:这至善之物的天主为有或存在,至少具有和几何的任何证明同样的真确。

【物质性事物的原理】

(1)我们依靠什么来确知物质性事物的存在有一种存在的信念虽然现在我们完全相信,但是我们以前曾一度怀疑过,并把这种存在的信念列入幼年时期的偏见之中,这种存在的信念就是物质事物存在。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探究我们确知这个真理的理由。首先,我们确实感到,我们所有的每种知觉,都是来自于一种与心灵不同的事物,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能力使自己随意经验各种不同的知觉,更何况每一种知觉都完全依靠刺激我们感官的事物。因此,我们可以追问,那个事物到底是不是上帝,抑或是其他与上帝不同的东西呢?不过由于我们知觉到,或被感官所刺激,而且明白而清晰地知道有一种具有长、宽、高三种广延的事物,它的各部分又有各种不同的形状和运动,并能令我们产生颜色、气味、痛苦等等感觉。

因此如果上帝直接把这个有广延的物质观念呈现在我们的心灵中,或者让其他没有广延、形状、运动的事物把那个观念呈现给我们,那么,上帝无疑是一个骗子,因为我们明白地知道这个事物完全与上帝不一样,与我们也不一样(或与心灵不一样)。而且我们还似乎明白地知道,这个观念所以在心灵之中产生的原因在于心灵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与这个观念各方面都十分相似的事物。不过我们已经说过,上帝不能欺骗我们,因为这与他的本性相违。所以我们必须毫不犹疑地推断,一定有一种具有长、宽、高三种广延的事物存在,而且它兼具我们在有广延事物方面所能明白地知觉的一切特性。这个有广延的实体,就是我们所谓的物体或物质。

(2)我们又如何知道,身体和心灵是密切地连结在一起的?

我们还应当推断说,因为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痛苦和其他感觉对我们的刺激往往是在出乎意料的情形下,所以我们判断有某种物体和心灵有一种比较密切连结的关系。

心灵意识到,这些感觉并非由它本身所引起的,而且它既然只是一个能思物,它们当然也不能附属于它身上。因此,这些感觉所以会产生,乃是由于心灵和另一种有广延、能运动的事物连结在一起,这种事物就是所谓人类的身体。

不过我不打算在此处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3)感官知觉不能告诉我们事物的真相,只能告诉我们什么东西有利于或有害于身心的连结。

我们只可以说,感官知觉不能把事物的真相呈现给我们,太能呈现给我们的只是偶然和意外的情形。它们关心的只是身心的密切连结。它们往往让我们知道,外界事物中某种东西有益于这种连结,某种东西有害于这种连结。

明确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很容易舍弃一切的感官偏见,而在这方面切实地运用我们的理解力,并且审慎地反省自然在我们心灵中所根植的观念。

(4)物体的本性只在于广延,而不在于重量、硬度、颜色诸如此类的性质。

一般而言,物体或物质一般的本性并不在于硬度、重量、颜色,或能以其他方式来刺激我们。有关硬度方面,只是坚硬物体的各部分,在与我们的手接触时抵抗手的运动,这是我们透过感官所知道的。但是每当我们的手接触它们的任何一部分时,有一种情况我们是永远不会感觉到硬度的,那就是如果该处中的一切物体,都像我们接触时的手一样急速地退回。不过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样退后的物体,这样就会因而失去成为物体的资格。因此,物体的本性并不在于硬度,只在于它是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广延的实体。借着同样理由,我们可以知道,在物质物体所知觉到的重量、颜色,以及其他同类的性质,即使被抽离物体之外,也无损物体的完整无缺。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物体的本性绝非依靠这些性质。

(5)我们对于稀释和真空都有一种先人为主的成见。

因此,这两者就把物体本性的真理弄得暖昧不清。

不过,除此之外,还有两个理由使我们怀疑物体韵真正本性只在于广延。第一个理由是:一般的意见都认为,大多数的物体是可以稀释和浓缩驹,而且在稀释之后,物体的广延要比浓缩时大。有些人甚至太过钻牛角尖,以致把物体的实体和其量区分,以及把量和广延区分。第二个理由是:当我们单单想象长、宽、高三种广延的时候,并不惯于说那里就有物体,我们只是说那里有空间,有虚无的空间,而一般人又认为空间只是一个否定。

(6)稀释是如何进行的?

不过,所谓稀释的物体,就是指它的各部分之间有许多空隙,其中充满着别的物体。原因在于,有关稀释和浓缩这两方面,只要人们愿意集中精神来探究,而且拒绝接受他所不能明白地知觉的任何事物,则他一定会假设,在这两个作用中,除了稀释或浓缩的物体改变其形状之外,并没有别的事物。另一方面,所谓浓缩的物体,则是指它的各部分互相邻接,或减少那些空隙,或完全消除那些空隙。在后一种情况下,物体已经浓缩至密不可分的地步。

不过,物体的各部分在互相隔离而逐渐分歧之后,虽然可以占据较大的空间,可是它的广延仍不会比浓缩时稍微大一些。因为我们不应当把物体在稀释时各部分所不占空间的空隙(或间距)之广延归于它,只应当把那些空隙归于其他充满空隙的物体。就像我们看见一块海绵充满了水或其他液体,并不能据此就假设它比在缩小或干枯时有较大的广延,只可以说它的空隙比较大。因此,那个物体所占据的空间就扩大了。

(7)除了上述的解释外,再没有其他方法可使人更易于了解稀释。

有些人主张,稀释作用是物体的量增加的结果,海绵的例子,实在不足以说明稀释作用。可是我实在看不出他们的理由到底有什么说服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空气或水稀释时,我们虽然看不见有任何空隙增大,或有新的物体占据其中,但是我们与其假设一种难以理解的事物,对稀释的物体作一个片面而咬文嚼字的解释,倒不如直接推断说,在稀释之后,物体各部分之间的空隙或间距的体积增大了,而且有新的物体占据其中。因为后一种推断总是比前一种假设更契合理性。我们也不应当由于自己不能用感官来知觉这种新的物体,就拒绝接受这个解释。因为我们没有什么理由相信,我们能用自己的感官知觉到一切存在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明白,以这种态度来解释稀释是轻而易举的,如果以别的方法来解释,却是不可能的。

因为要假设一个物体在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量或广延之后,却没有加入任何有广延的新实体(即新的物体),那在我看来显然是一个矛盾。因为我们要想象一种增加了广延或量的事物,就不能不同时假设该事物增加了一种有广延或有量的实体。有关这一点,我会在下文再加以详细的说明。

(8)量和数目,跟有量和有数目的事物,只是在思想中有差别。

因为量与有广延的实体不同的原因,以及数目与有数目的事物有不同的原因,并不在于事实上,而只在于我们的思想中。举一个例子来说,我们可以思考包含在十尺空间中的一个有形实体的全部本性,而不用去注意这个十尺的度量,原因就在于事实摆在眼前,我们所思考的这个事物,不论在它所占的空间任何一部分,或整个空间,本性都是一模一样的。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单独思考“十”这个数目,认为它是个十尺大的连续量,而不必想到任何特殊指定的实体,因为“十”这个数目概念,不论我们把它当做是十尺,或十个别的任何事物,它显然都是一样的。我们在思考十尺这个连续量时,虽然同时要思考与此量相等的一种有广延的实体,可是却不必一定要思考那个指定的实体(即有广延的实体)。不过,在实际上,即使最微小的量或广延被抽离之后,实体也必得被抽离相等的量或广延。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把实体的部分稍一减少,也就必须同时把相等的量或广延减少。

(9)物质的实体如果与它的量分开,我们就只能杂乱地思考它,并且只能把它当做是非物质的(inc。rp。real)。

有些人虽然对这个问题另有高见,可是我并不认为他们的想法和我在此所说的有什么不同之处。因为当他们把物质的实体和广延或量加以区分时,要不然就是他们在自己的心灵中,对“非物质的实体”只构成一个混乱的观念,而且把这个观念错误地归人物质的实体中,否则他们所谓“物质的实体”这个名词是毫无意义的。同时把物质实体的真正观念丢给广延,他们称这种广延为偶有性。不过这种过失,很容易令我们看到,他们的说法和他们的思想是不协调的。

(10)空间或内在的场所是什么?

由于长、宽、高三种广延不仅构成了空间,同时也构成了物体。它们之间的差别只在于:在物体中我们认为广延是特殊的,而且认为它是跟着物体变化的。所以空间或内在的场所,与它所包含的物质实体,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两者只在我们思考它们的模态时有差异。至于在空间方面,我们则把一个总体的连结(genericuni。n)妇诸广延。因此,把一个占有空间的物体从某个空间抽走之后,我们不会以为自己同时也把那段空间的广延一并抽走。

因为我们了解,那段广延只要保持同一的体积和形状,只要与我们决定空间时所用的周遭一些物体,保持其固有的位置,则那段广延依然是不变的。

(11)在实际中,空间如何与物质的实体不相差别?

我们只要反省自己所有的任何物体观念,并摒除物体本性所不需要的一切性质,有一点是我们可以很好理解的。

这一点就是,我们很容易看出,同一的广延可以构成物体的本性,也可以构成空间的本性,而且这两种事物之互相差别,正如同“种”和“类”的本性,与特殊个体的本性之互相差别一样。举个例子来说,一块石头,我们首先可以摒除它的硬度,因为如果那块石头变成液体,或化为粉末,它就再没有硬度了,不过它仍不失为一个物体。我们也可以摒除它的颜色,因为我们经常看见许多石头透明得i好像没有颜色似的;其次,我们又可以摒除它的重量,因为火虽然很轻,不过仍是一种物体。最后,还可以摒除它的冷度、热度,以及其他一切诸如此类的性质,因为我们否认这些性质是存在于石头之内,而且因为这些性质即使改变了,我们也不会据此而认为该石头失去物体的本性。

经过这番讨论后,我们会发现物体观念中并没有剩下什么别的,只有一种长、宽、高三量向广延的东西,这种东西包含在我们的空间观念里,此外,它不仅包含在充满物体的空间观念中,还包含在所谓虚无的空间观念中。

(12)空间如何在我们的思想模态方面异于物体?

不过,当我们把一块石头从它所占的空间或场所移出之后,虽然我们会想象,它的广延也一并被移去了,依据就是我们把这段广延看作是特殊的,而且无法与石头自身分离,但是同时我们也会假设,纵然石头的场所被木头、水、空气,或其他物体所占据了,甚或假设那场所是空虚的,可是石头以前所在的那段空间广延依然存在。因此,在我们的思想模态方面,空间和物体的确有一些差别。由于我们现在所探究的是一般的广延,而且只要它像以前一样有相等的体积和形状,并能决定这个空间的外界物体,保持先前同一的位置,那么在我们看来,那段广延是与石头、木头、水、空气,以及其他一切物体,甚至真空(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所共有的。

(13)外在的场所(extemalplace)主要指的是什么?

场所往往只是意指物体的体积、形状和它在其他物体中的位置。场所和空间这两个名词,或者和“占据场所的物体”这句话所蕴含的意义,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为在决定这个位置时,我们必须考虑一些假设是不动的物体,而且要有一些与之不同的物体作为参照物,这样才可以发现同一的事物在同一的时间里,是否改变了场所。比如说,在一艘正在大海航行的船上,有个人坐在船尾,如果只看船的各部分,那么那个人可说没有改变他的场所,因为就他对船上的各部分而言,他并没有改变自己的位置。可是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注意邻近的两个海岸,则他似乎不断在改变自己的场所,因为他不断地远离某一个海岸,而逐渐接近另一个海岸。再进一步来说,如果我们假设地球是动的,而且它由西往东的运动,就像该船由东往西的运动,则我们似乎又可以说,坐在船尾上的那个人并没有改变他的场所.因为这个场所是由一些不动的点所决定,而我们想象这些点是在天上的。但是我们如果后来发现宇宙间并没有真正不动的点(下文将会指出这一点是可能的),则我们就会推断说,除了在思想中之外,就没有任何事物有永恒不变的场所。

(14)空间和场所的差别是什么?

不过,空间和场所这两个名词的意义到底还是不同的。

因为场所大多是就位置而言的,很少指体积或形状而言;但同时,当我们谈到空间时,往往想到体积或形状。因为我们常常说一个事物占据了另一个事物的场所(虽然这两个事物的体积或形状并不必完全相等),可是我们并不会据此而承认那个事物占据了另一个事物的空间。当位置改变时,虽然仍有以前同样的体积和形状存在,我们也会说场所也改变了。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事物在一个特殊的场所中之时,我们只是意指:它对一些其他物体有某种确定的位置。但如果我们补充说,它占据某个空间或场所,则除了那个位置之外,我们还意指它:那种确定的体积和形状,正好充满那个空间。

(15)我们如何能正确地把外在的场所当做是周遭物体的表层?

因此,我们绝不要把空间从长、宽、高三种广延中区分出来。不过我们有时认为场所是在事物之内的,有时却认为它是在事物之外的。内在的场所和空间实在没有半点差别。不过我们偶尔也会认为,外在场所是直接围绕占据场所的事物的一些表层。我补充一点,这里所说的表层,并不是指周遭物体的任何部分,只是指能围绕的物体和被围绕物体之界限或末端。而这种界限又只不过是一种模态。

至少我们也可以说,这种表层是一般物的表层,它不是这个或那个物体的一部分,而且只要保持同样体积和形状,则我们往往可以把它当做是前后同一的。因为周遭的一切物体和其表层虽然都改变了,但是那个被围绕的物体,如果跟其他静止不动的事物仍然保持同一的位置,我们就不能假设那个物体也改变了场所。因此,如果我们假设一艘船被水流冲往某个方向。同时又被强风以同等的力量吹往相反的方向,那么,围绕该船的全部表层虽然不断地在改变,不过我们马上会承认,它保留在同样的场所内,因为两岸的位置当时并没有改变。

(16)如果说有一个绝对无物体的真空或空间,那是违背理性的。

由于空间或内在场所的广延,与物体的广延并没有差别。所以,说到哲学上的真空(或没有实体的空间),那么很显然,这种东西是不能存在的。从“物体有长、宽、高三种广延”这个事实来看,我们就有理由推断说,物体就是一个实体(要说虚无可以拥有广延,那是既不可思议而又极矛盾的)。因此,我们可以对假设虚无的空间推出一个类似的结论,那就是:只要那个空间有广延,则必然包含一个实体。

(17)“真空”一词的一般含义,并没有排斥一切物体。

其实,真空一词的一般含义,指的并不是一个场所或空间中绝对空无一物,而是指在那个场所中,没有我们认为应该在那里可以找到的东西。因此,水壶既然是用来盛水的,所以如果它只是充满了空气而什么东西也没有,我们就说它是空的。又如鱼池里没有鱼时,则它虽然贮满了水,我们还是说其中空无一物。我们再以一艘船为例,如果它只是装载一船沙土,以抵抗狂风猛烈的吹袭,而并没有装载本来计划要运送的商品,则也可说它是空的。同样地,如果空间没有包含可感觉的事物,那么尽管它包含被创造的物质和独立自存的实体,我们也可以说空间是空的,因为除非周遭的物体在我们的感官上留下强而有力的印象,使我们能知觉到它们,否则我们往往不会想到它们。不过,如果我们忘记真空和虚无这两个词的本义,其后还假设所谓真空的那个空间,不仅没有包含可感觉的事物,而且根本空无一物,那么这种说法,与下述的情形犯了同样的错误:一个水壶在没有任何事物而只有空气时,我们通常就说它是空的,因而下判断说,水壶里的空气并不是实体。

(18)人们所固执的绝对真空的偏见应该如何改正?

有一个错误的想法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大多数人在很早的时候,就犯了上述段落所指的那个错误,因为我们认为一个容器和它所盛载的物体既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此,就可以想象上帝至少可以从容器中,把它所包含的物体抽离,而且不必通过找别的物体来填补空缺的场所。为了要改正这个错误的看法,我们必须注意,一个容器它所包含的特殊物体虽然没有必然的关联,可是它的凹形和必须包含在此空窝中那种一般的广延,却有绝对必然的关联。

因此,如果抽离那个空窝中所包含的广延,而单独想象那个空窝,或者抽离一个有广延的实体,而只想象这个广延,其矛盾之处,就像抽离了谷而只想象山一样。因为我以前经常提到,虚无是不能有广延的。如果有人问我,假便上帝把一个容器中所包含的物体通通抽离,而又不允许其他物体占据原来的场所,那么会出现什么现象呢?有关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说,该容器的各条边就会立刻互相紧贴在一起。因为两个物体之问如果空无一物,当然会接触在一起。如果说两个物体会互相隔开,或两者之间会有一段距离(而这段距离又只是虚无的),那显然又是一个矛盾的说法。因为一切距离都是广延的模态,而且没有广延的实体,距离就不能存在。

(19)上述的说法可以和以前有关稀释的解说互相印证。

我们很容易发现,无论在什么时候、经由什么途径,物质实体的任何部分所占的空间,都不可能前后有大小的差别,而且它的稀释作用,也只能借着前面所说过的方式进行。之所以这么说的原因在于,我们既然提过,物质实体的本性只在于它是一种有广延的东西,而且它的广延,与我们认为属于空间(即使是空的)的广延相同。此外,我们还很容易知道,一个容器在充满铅或金,或任何其他既重且硬的物体时,其中的物质或物体并没有增多,而在它只包含空气和被人假设为空时,其中的物质或物体也没有减少。因为一个物体各部分的量,并非依据它们的重量或硬度而定,乃是依据在同一容器中相等的广延而定。

(20)根据上述,我们可以证明原子(at。ms)不存在。

因为我们不论假设这些部分有多微小,可是它们必然是有广延的,我们往往可以在思想中,把任何一部分分成两个,或更多的较微小部分。所以我们还可以发现,宇宙间根本没有任何本性不可分的原子或物质的部分(有些哲学家主张反对的意见)。根据这一点,我们岂能否认它们是可分的。不论什么事物,只要能在思想中把它分开,就可以承认它是可分的。因此,如果判断它是不可分的,那么这个判断,显然和我们对此事物的知识互相冲突了。尽管我们甚至假设上帝把物质的任何部分都缩小到极其微小,以致不能再分,可是我们也不可以因而说它是不可分的。

因为上帝虽然把这个分子缩小得非常微小,任何造物的能力都不能把它再分,不过上帝并不会剥夺了自己这种分割的能力,因为正如我以前所说,他绝不可能把自己无所不能的力量削弱。因此,我绝对可以说,最微小而有广延的分子永远都是可分的,因为这就是它原来的本性。

(21)我们还可以证明,世界的广延是不确定的。

我们还发现,这个世界或物质实体的总体,其广延是没有界限的。因为不论在什么地方想象一个界限,我们不仅仍然可以想象这一界限之外,还有一些不确定的广延的空间,而且我们知道,那些空间确实是可以想象的,换句话说,确实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因此,它们所包含的物质实体,也是不确定地广延的。原因在于就像我以前所详述过的,在任何空间方面,我们所想象的广延观念,分明是和物质实体的观念相同的。

(22)苍穹和地球的物质都没有差别,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从上面的说法进行归纳,我们不难推断出,地球和苍穹的构成来源于同一种物质,而且即使有无数个世界,它们也通通是构成于这种物质。我们明白地知道,物质的本性只在于它是一个有广延的实体,它把这些其他世界存在的一切可想象的空间都完全占据了,所以我们无法在自己的心灵中发现其他任何物质的观念。所以我们说不可能有无数个世界。

(23)物质的一切变化,或其形式的多样化,都因物质各部分的运动而定。

由于整个宇宙是有广延的,所以我们可以确知一点,整个宇宙中只有一种同样物质。除此以外,我们所以能明白地知觉到物质中的一切特性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物质各部分的可分性,或物质的各部分能运动。因此,由于我们如果只在思想中分割物质,并不能因此使它在实际上真有变化(物质的一切变化,或其形式的多样化,都要看运动而定),所以由物质各部分的运动所产生的一切特性,不属于物质本身。毫无疑问,许多哲学家似乎也普遍地注意到这一点,因为他们曾经说过,自然是运动和静止的原理,并认为是自然使各种物质性事物,成为我们在经验中所看到的那个模样。

(24)如何理解运动的一般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运动(我此处所谓运动,即是指产生位置移动的运动,因为我们不能想到有别的运动,所以也就不必假设自然中有任何其他运动)只是指:“二个物体从这一个场所到那一个场所的动作”。刚才的时候我们已经提过,同一事物可以说在同时改变了场所,也可以说没有改变场所。我们还可以说,同一事物在同时既是运动的,又是静止不动的。举个例子来说,有个人坐在一艘正在航行的船上,如果他只看着自己所离开的海岸,并且把海岸当做是固定不动的,则他可以认为自己是在运动的。但是如果他只注视自己乘坐的船,则可以认为自己是不动的,因为他并没有改变在船上任何部分的位置,依然保持其恒常不变的位置。其次,由于我们惯常地假设,没有动作就没有运动,而且在静止中,动作就停止了。因此,我们与其把那个坐在船上的人看作是运动的,不如把他看作是静止的,因为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任何动作。

(25)如何理解运动的正确意义?

对于一般人对运动的含义有何看法,我们暂且不论,我们只根据事物的真理来了解所谓的运动。为了要使运动有一个确定的本性,我们可以说:“运动乃是物质(或物体)的一个部分,从邻接着它的物体附近(viciruty)我们认为这些附近是静止不动的),移动到其他物体的附近。”

我所谓的物体或物质的一个部分,乃是指一起被移动的事物之全体。这个全体中也许包含许多部分,而且这些部分也许各有其自己的运动,可是我所说的运动,完全是指那种移动的过程,而并非指能移动的力量或动作。因为我想说明,运动永远都在被运动的事物中,而并非在可发动的事物中。我所以做出这个分别,是因为在我看来,我们往往无法十分精确地区别这两种事物。此外,我还明白:运动是被运动事物的一种模态,并不是一种实体,就像形状是有形状事物的一种特性;安稳是静止事物的一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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